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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加強海洋經濟宏觀指導
強化海洋經濟規劃指導與調節,合理布局臨港臨海產業,加強海洋經濟監測與評估,推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建立與海洋經濟發展轉型相適應的調控體系。
第一節 強化海洋經濟規劃指導
加強海洋經濟規劃指導和政策扶持。進一步完善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體系,強化各級各類規劃的銜接配合。加強對海洋經濟結構調整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的規劃指導,盡快組織編制深海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海水利用、海水養殖、海洋新能源開發利用、海洋旅游發展等領域專項規劃。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引導海洋傳統產業改造升級,著力扶持海洋新興產業和海洋服務業發展。研究制定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確定國家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海洋產業類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強化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對海洋開發活動的指導與約束。科學編制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根據不同海域空間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確定開發方向,控制開發強度,規范開發秩序,優化開發布局,完善開發政策,統籌謀劃海洋空間利用和海岸帶經濟布局。加強區域用海整體規劃、整體論證、整體審批和整體圍填海管理,充分發揮海域使用管理對海洋產業布局的調控作用。強化執行力度,切實發揮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在促進海洋經濟科學發展中的基礎性、約束性和指導性作用。
第二節 加強海洋經濟監測評估
健全海洋經濟統計制度,推進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海洋經濟核算工作,完善海洋經濟核算體系。開展全國海洋經濟調查,推進國家和省級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能力建設,定期發布海洋經濟監測和評估信息,提高輔助決策能力和社會服務水平。搭建國家海洋經濟研究平臺,加強海洋經濟運行分析評估和海洋經濟重大問題研究。
第三節 推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試點
積極推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加大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重點在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海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洋綜合管理等方面探索新思路和新模式。試點地區要建立試點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抓緊研究制定支持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