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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條例對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的比較多,對勞務人員的義務則規定的比較少,這會不會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衡?
答:制定本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是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組織者,也是服務提供者,相對于勞務人員來說處于優勢地位。對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過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行為、明確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來落實,這是條例的立法重點和核心內容。同時,條例也規定了勞務人員接受培訓、遵守用工項目所在地法律、全面履行合同等義務。這樣的制度安排不會導致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權利義務的不平衡,而恰恰是從實質上平衡雙方權利義務所必需的。至于勞務人員支付服務費、按照約定完成相應工作等義務,是由雙方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條例對此無需作出規定。
問:在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方面,政府有哪些服務和管理職責?
答: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除了需要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行為,明確其相應的義務、責任外,還需要加強政府的服務和管理。條例專章規定了政府的相關服務和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信息收集、通報制度,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信息服務;建立對外勞務合作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指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做好安全風險防范;加強對勞務人員培訓的指導和監督并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組織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服務;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和公告制度;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置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