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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條例對于對外勞務合作有關的合同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對外勞務合作涉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國外雇主三方主體,他們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都需要通過相應的合同予以明確。依法規范對外勞務合作有關的合同,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保障勞務人員訂立合同的知情權等,對于保障勞務人員權益十分重要。為此,條例專設一章,對規范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合同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首先是規范合同的訂立,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必須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并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未訂立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同時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負責協助勞務人員與國外雇主訂立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其次是規范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將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因國外雇主原因解除與勞務人員的合同時對勞務人員的經濟補償等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密切相關的事項作為合同的必備事項。為確保合同載明上述必備條款,條例還確立了相應的監督機制,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將相關合同的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載明必備事項的,應當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補正。三是保障勞務人員訂立合同的知情權,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合同時,應當將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以及勞務人員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如實告知勞務人員,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問:實踐中,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什么責任?答:勞務人員在國外是為國外雇主工作的,出現勞務人員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除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外,一般是由于國外雇主違約造成的。但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了服務合同,收取了服務費,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有利于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強化其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促使其謹慎選擇國外雇主并采取其他風險防范措施,誠信審慎經營,切實保障勞務人員的權益。根據條例的規定,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主要有三個層面的責任:一是有責任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雇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二是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協助勞務人員窮盡了合法的救濟手段后,勞務人員仍然沒有得到賠償或者沒有得到全部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三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雇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此外,條例還規定,因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導致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