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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
就《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2年6月4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商務部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專門法規?
答: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出國為國外的企業或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近年來,我國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取得顯著成績,對于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加國民收入,促進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對外勞務合作領域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一些單位或個人非法組織勞務人員到境外打工,境外務工人員的權益受到侵害,境外勞務糾紛等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我國的國際形象。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依靠法制手段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的健康發展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抓緊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行政法規,從制度上解決對外勞務合作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
問: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需要具備什么條件?為懲治非法組織勞務人員到境外打工的行為,條例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直接關系勞務人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對外形象。各方面意見認為,依照《對外貿易法》關于“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的規定,在本條例中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應具備的資質條件和許可程序作出嚴格規定,以加強源頭監管,是必要的。據此,條例針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的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包括應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實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00萬元人民幣,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等作了明確規定;并對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定條件審批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為了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違法對外勞務經營活動,條例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違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行為;對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