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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十條 擬申請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的相關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相當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報送相應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實驗室建設相關文件和通知要求;
(二)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本市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三)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四)提出的北京市工程實驗室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將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或區縣政府的意見,根據本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情況和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后,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后,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北京市工程實驗室” 。
第十四條 對曾獲得或已申請其他市級政府資金(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支持的工程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給予政府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工程實驗室應積極申報成為國家級工程實驗室。對獲得國家認定的國家工程實驗室,本市將根據國家補助資金額度,對工程實驗室給予一定資金補助支持。
第十六條 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市政府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批和管理,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發改〔2004〕2423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發改〔2006〕1175號)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購置工程化、產業化研發所需的軟、硬件設備,建設工程化的驗證和測試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