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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文件,指導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發展,組織評審、審批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符合條件的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七條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初審、推薦和監管等工作,督促協調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自主創新相關政策,每年適時發布工程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征集工作有關通知,明確工程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重點領域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施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落實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實驗室正常運行。
(二)承擔各級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四)為培育國家級工程實驗室做好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