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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結銷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全部損失標的核賠通過后自動或人工結案。結案后的重開賠案權限應通過理賠信息系統上收至總公司。
第七十八條 公司應明確規定賠案注銷、零結案和拒賠條件,嚴格注銷案件、零結案和拒賠管理。
注銷恢復案件處理權限應通過理賠信息系統上收至總公司。
第十四節 賠款支付
第七十九條公司應在與客戶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賠付。公司應及時通知客戶領取保險賠款,定期清理已決未支付賠案。不得通過預付賠款方式支付已達成協議的賠款。
鼓勵公司建立快速理賠機制。
第八十條 公司應在理賠信息系統中設定賠款收款人姓名、賬號和開戶銀行名稱,賠款支付時應遵守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在賠款成功支付后,公司應通過電話、短信或書面等方式告知客戶。
鼓勵公司在客戶投保時,積極引導客戶約定賠款支付方式、明確賠款支付對象、開戶行、賬號等信息。
第八十一條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公司應積極引導被保險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領取保險賠款。保險賠款金額超過一定金額的,要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與被保險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名稱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各地區、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現金支付的最高限額。
第八十二條被保險人為單位的,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支付結算規定,對1000元以上的保險賠款要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與被保險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名稱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各地區、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限定采取匯款、網上銀行等無背書功能的轉賬支付方式。
鼓勵公司采取無現金支付方式支付賠款。
第八十三條 公司應嚴格管控代領保險賠款風險。
(一)嚴格“直賠”修理廠管理
公司對簽訂“直賠”協議的修理單位(以下簡稱“直賠廠”),必須嚴格管理監督。
1.不得將代報案、代查勘權限授予直賠廠。
2.直賠廠在代客戶索賠時,應提供維修發票、維修清單以及被保險人出具的授權書原件、身份證明等材料。
3.公司應通過銀行采用無背書功能的轉賬支付方式將保險賠款劃入以承修事故車輛的修理單位為戶名的銀行賬戶,并通過電話回訪或書面方式告知被保險人。
4.對于不能提供被保險人真實聯系方式、授權書的修理單位,公司不應與其簽訂或續簽“直賠”協議。
(二)嚴格管控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領保險賠款
對于直賠廠之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被保險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領取保險賠款的,必須提供被保險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授權書原件以及代領賠款人身份證明原件。
賠款支付方式按照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公司應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公司請求賠償,公司應受理。
第十五節 追償及損余物資處理
第八十五條 公司應加強代位追償案件管理,制訂制度規范以及追償案件的業務、財務處理方式及流程。
第八十六條 公司應制訂損余物資管理辦法。損余物資折歸被保險人的,應與被保險人協商同意,確保公平合理。
公司回收損余物資的,應在理賠信息系統中準確錄入損余物資管理信息和處置情況,統計損余物資處置金額。處理款項應及時沖減賠款。
對于盜搶險追回車輛、推定全損車輛的損余處理,應上收到省級或以上機構統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