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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服務內容
第九十五條 公司應高度重視車險理賠服務工作,進一步強化理賠服務意識、增強理賠服務能力、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公司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向責任對方(責任對方是指在事故中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進行索賠;當被保險人選擇直接向投保保險公司索賠,并將向責任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該認真履行賠付義務。
各公司之間應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對于涉及多家保險公司的賠案,各公司均應積極參與處理,不得推諉。
為提高運行效率,各省級行業協會應逐步依托行業車險信息平臺盡快實現數據及時傳遞和共享,應組織保險公司逐步建立行業間定損標準、賠付標準和追償實務標準,積極解決保險理賠服務問題,提高客戶滿意度。
第九十六條 公司應根據賠案類型、客戶分類和賠付數據建立差異化理賠服務機制。
公司應建立小額賠案理賠快速處理機制,不斷提高小額案件理賠時效和服務質量。小額賠案的標準和賠付時限由各省級行業協會根據情況確定。
第九十七條 公司可在合理成本范圍內為客戶提供車輛救援、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
第九十八條公司應提供多渠道的理賠信息反饋服務。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理賠信息自助查詢服務。公司應在與理賠相關的營業場所或服務場所,張貼統一印制的索賠指引或索賠流程圖,在保險憑證和保險宣傳資料上明示服務電話,制訂并對外公布理賠服務承諾。
公司應逐步實施電話、短信通知提醒、網絡平臺上傳資料等服務內容。
第三節 服務保證
第九十九條公司應建立客戶回訪制度,應設專職人員在賠款支付15個工作日內進行客戶回訪,各公司應根據案件量確保一定回訪比例。
建立客戶回訪臺賬或留存回訪電話錄音,內容至少應包括:案件情況真實性、理賠服務質量、賠款領取情況等。回訪記錄應妥善保存,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一百條 公司應建立投訴信訪處理機制,設立客戶服務部門或者咨詢投訴崗位,向社會公布理賠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一)公司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受理客戶理賠投訴工作。建立客戶投訴登記臺帳,臺帳內容至少應包括:投訴編號、投訴日期、投訴人及聯系方式、被投訴人、涉及保單或賠案號、投訴原因、投訴具體內容、處理結果、答復客戶日期等。
(二)對保險監管部門按照規定轉辦的涉及理賠服務方面的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報告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
(三)上門投訴的客戶,有專人負責接待,盡最大努力即時解決。無法即時解決的,明確答復時限。其他形式(如電話、傳真、信訪和電子郵件等)的一般性投訴,承辦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重大、疑難類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
對信訪投訴情況定期分析,并采取改進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應建立并不斷完善重大突發性事件、群體性投訴和媒體曝光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應建立對理賠服務的內部稽核檢查機制。
公司應通過客戶服務暗訪、客戶滿意度調查制度等多種方式對理賠服務質量監督檢查,確保理賠服務水平。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在加強理賠管理的同時,應不斷提升理賠服務水平,落實理賠服務承諾,不得以打擊車險騙賠等各種理由為名,降低車險理賠服務質量。
第五章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 車險電銷專用產品業務的理賠及后續管理等原則上在保險標的所在地進行,并實行屬地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 交強險案件的理賠,應嚴格遵照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在與保險公估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時,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保險公估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不低于本《指引》要求的管理與服務質量水平。
第一百零七條 本《指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