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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數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建立支撐車險理賠管理、風險控制及客戶服務全流程化業務處理及信息管理系統。系統間實現無縫連接,無人工干預,實時數據傳送處理,避免數據漏失、人工調整及時滯差異。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制定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加強理賠與承保、財務間數據規范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管理監督,使業務、財務數據歸集、統計口徑保持一致。公司應對數據質量定期監控與考評,對疑問數據及時通報。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規范理賠各環節間數據管理。明確數據間勾稽關系,做到歷史數據可追溯,對日常數據日清日結。應確定數據維護流程、使用性質和查詢范圍。應制定數據標準化推行制度。對異常(風險)數據設立基礎考察觀測項目,根據管理控制的重點適時調整考察觀測項目。
疑問數據修改應依法合規,嚴格修改規范。疑問數據應及時整改,整改時應充分考慮整改方案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會引發其它數據質量問題,嚴禁隨意修改。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建立內部各部門、各地區間必要的信息交流溝通機制。根據理賠數據管理情況,實現理賠部門與產品、承保、財務、精算、法律和客戶服務等相關部門間溝通及信息反饋。
建立信息平臺地區,公司應及時向信息平臺上傳理賠信息,確保上傳信息與核心業務系統信息完整一致。
第四節 運行保障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建立理賠費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規范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管理。理賠費用分攤應科學、合理并符合相關規定。
直接理賠費用要嚴格按照列支項目和原始憑證、材料,如實列支,審批權應集中到省級或以上機構,并按照直接理賠費用占賠款的一定比例監控;間接理賠費用要制定嚴格的間接理賠費用預算管理、計提標準、列支項目、列支審核以及執行監督制度,間接理賠費用的列支項目和單筆大額支出應規定嚴格的審批流程等。
公司應將理賠費用納入考核政策,對各級機構形成約束。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制定未決賠款準備金管理制度。根據未決賠款數據準確估算未決賠款準備金,建立理賠與精算的聯合估算規則,要真實、準確、及時反映車險經營狀況,有效預警經營風險,保證經營穩定。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加強對合作單位管理,包括合作修理廠、合作醫療機構、醫療評殘機構、公估機構以及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
(一)公司在選擇合作單位時,應保證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維護被保險人、受害人以及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選擇,嚴格管理,建立準入、考核、監督及退出機制。
(二)公司應保證客戶自由選擇維修單位的權利,不得強制指定或變相強制指定車輛維修單位。
公司選擇合作修理廠,應與經過規定程序產生的車輛維修單位簽訂維修合作協議。承修方要保證維修質量、維修時間達到客戶滿意,保險公司應協助客戶跟蹤維修質量與進度。
保險行業協會應積極協調組織公司就保險理賠服務有關工作與汽車修理廠、醫療機構、醫療評殘機構、公估機構等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加強行業間協作。
(三)嚴格理賠權限管理
1.公司嚴禁將核損、核價、醫療審核、核賠等關鍵崗位理賠權限授予合作單位等非本公司系統內的各類機構或人員。
2.原則上不允許合作單位代客戶報案,代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專業公估機構除外),代客戶領取賠款。
第三十條公司應制定防災防損制度,包括控制保險標的風險,抗御災害及應對突發事件辦法,降低保險事故發生頻率和減少事故損失程度技能,增強為客戶服務能力。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客戶投訴管理制度。對客戶投訴渠道、投訴信息、投訴受理人、建議解決措施、投訴結果反饋、投訴結果歸檔、投訴處理的監督考核等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建立客戶回訪制度,對出險客戶回訪量、回訪類型、回訪內容、問題處置流程、解決問題比率、回訪統計分析與反饋、回訪結果歸檔,回訪質量監督考核辦法等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建立績效考核機制。科學設計理賠質量指標體系,制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理賠質量指標體系應包括客戶服務滿意度、投訴率、投訴處理滿意度等客戶服務類指標,案均結案時長、結案率等理賠效率類指標,估損偏差率、限時立案率、未決發展偏差率、服務質量、數據質量等理賠管理類指標以及賠付率、案均賠款、理賠費用等理賠成本類指標。公司應加強對理賠質量整體考核監管,不得單純考核賠付率,不合理壓低賠償金額,損害消費者權益,影響理賠服務質量。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理賠質量現場或非現場專項檢查,包括對理賠服務、理賠關鍵舉措、賠案質量、特殊案件處理、理賠費用列支等問題專項檢查或評估。在日常賠案管理中,總公司應加強對分支機構理賠質量的常規檢查和遠程非現場檢查監督,必要時可進行理賠效能專項檢查。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忠實履行保險合同義務。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理賠人員“吃、拿、卡、要”、故意刁難客戶,或利用權力謀取個人私利;
(二)利用賠案強制被保險人提前續保;
(三)冒用被保險人名義繕制虛假賠案;
(四)無正當理由注銷賠案;
(五)錯賠、惜賠、拖賠、濫賠;
(六)理賠人員與客戶內外勾結采取人為擴大損失等非法手段騙取賠款,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 其他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失信或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