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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價格要提前3個月公示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費者獲得價格信息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商業銀行應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關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金融消費者免費查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采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的,應在收取服務費用之前,提示金融消費者相關服務價格,并保證金融消費者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此外還應明確界定各分支機構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并提供24小時查詢渠道。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應不小于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列入同城范疇。
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3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示,必要時應采用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至少于執行前1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向社會公示。
提供服務之前,商業銀行應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簽署合同時,商業銀行應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這些信息。
服務價格調整后,金融消費者要求終止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根據金融消費者要求,及時終止相關服務。
應指定專門部門調查處理消費者投訴
《辦法》新增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內部管理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投訴處理制度。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適時對服務價格管理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糾正相關問題,并組織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宣傳、解釋、投訴處理等工作。建立相應的投訴管理制度,及時調查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
同時應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網上投訴郵箱地址等渠道,并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和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以便及時受理金融消費者對服務價格的相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