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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未幾經曲折才在北京辦到新卡和網銀。
銀行回應:是為了擴大開卡量
律師: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湘潭上千學生在中國銀行“被辦卡”
來源:湖南廣播電視臺-《法制周報》
本報記者 雷鴻濤 文/圖
從未去過湘潭,怎么就在中國銀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開了卡呢?益陽的高中畢業生陸未有些想不明白。
陸未高中畢業準備出國深造。前不久,因為要往國外的學校匯款,他去北京的中國銀行辦理一張帶網銀的中國銀行借記卡,沒想到被拒了。
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陸未:你名下已經有了一張中國銀行的銀行卡,而且開通了網銀,開戶行為中國銀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
湘潭的這家中國銀行支行憑什么就給他開了一張卡?2011年12月25日,陸未向《法制周報》記者投訴。據記者了解,已經錄取陸未的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至少有上千學生像陸未一樣被該支行辦了卡。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該支行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
上千學生遭遇“被辦卡”
“(銀行的)柜員說我已經辦了一張卡。我現在辦卡的網銀不能用,必須要把以前辦的網銀注銷。我一下就懵了,真的很生氣。”陸未說。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得知:該卡的開戶行是中國銀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開卡時間是2011年8月18日。
陸未是益陽人,他說自己從未去過湘潭,也從未收到過中國銀行寄給他的銀行卡。他說,如果不是這次辦卡匯款發現問題,他還蒙在鼓里。
在北京辦卡遭拒后,陸未向中國銀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討說法。他了解到,原來是該行和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聯合為該學校的新生都辦理了一張中國銀行卡。據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相關老師說,該校今年開學時,大概有1000多名新生辦理了這種卡。
在陸未投訴后,銀行才幫他注銷了之前的網銀,但那張還沒有見過面的銀行卡,仍然沒有注銷。幾經曲折,陸未才得以重新開卡并使用網銀。
陸未心里很不是滋味:銀行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強制開卡,侵犯了他的權益。
當事銀行回應:
是為了“擴大我們的開卡量”
12月26日,《法制周報》記者就陸未的投訴聯系了中國銀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該行相關工作人員解釋,他們確實為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的新生批量開了卡。該工作人員坦承,此舉是為了“擴大我們的開卡量”。
上述工作人員解釋說:“我們和學校簽訂了協議。只要學校提供戶名和身份證號碼就可以了。”該工作人員還介紹,在跟學校簽訂合同并拿到名單后,銀行便為學生開通了一張銀行卡和一個網銀。該工作人員還說:“如果你想用這張卡,就必須去銀行激活。激活了網銀才能用。如果不用,你到銀行消掉就可以了。不產生任何費用。”記者問,銀行在開卡時是否收到了學生的身份證復印件?該工作人員說:“那我就不知道了。我記得好像有身份證復印件。”
但記者隨后就此聯系上了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相關老師,他很肯定地說,學校沒有提供學生的身份證復印件給銀行。
記者又咨詢中國銀行95566客服電話得知,客戶去中國銀行開卡,需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中國銀行任一營業網點申領。那么,所謂“批量辦卡”是否要提供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呢?客服介紹,單位批量辦理銀行卡,需要提供被代理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
金桂支行工作人員稱,卡片都提供給了學校,再由學校寄給學生。
律師:
銀行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
近年來,高校在錄取通知書中夾帶銀行卡或手機卡的情況常見。工信部于今年7月在其網站發布通知,規定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不得與學校簽訂排他性協議,也不得將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等放在學生錄取通知書中夾寄。但目前,還沒有相關部門要求通知書不得夾寄銀行卡。
有人認為高校成了商家的“推銷員”,也有人認為此舉給即將入學的學生提供了方便。但不可忽視的一個情況是:現在辦理銀行卡、電話卡均是實行實名制。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依據《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而本案中顯示的情況卻明確有違其倡導的自愿原則,即使是銀行所宣稱的無償辦理,也構成違法,應當無效。
李健律師還認為,同時在此過程中學校大量地向商業機構提供其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供其開展商業經營行為,不管其動機是否涉利,都構成了民事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且情節嚴重的相關工作人員,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關于非法泄露、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不論學校和銀行,對此涉嫌違反犯罪的行為都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否則將鑄成大錯。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朱遠貴律師則指出,根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第二款“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規定,中國銀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在沒有學生親自到場或代理人到場出示身份證的情況下是不能開戶的。銀行與學校簽訂的協議沒有經得學生的授權,其協議是無效的。銀行這樣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學生存款自由的選擇權和姓名權,是一種典型的強制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