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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所列總量核查指標含義如下:
(一)總量差額是指企業最近12個月內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貿易收支累計差額與貨物進出口累計差額之間的偏差;
(二)總量差額比率是指總量差額與該企業同期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三)資金貨物比率是指企業最近12個月內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與同期進出口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四)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是指企業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貿易信貸報告的月末余額合計與企業最近12個月內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第六十二條 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貿易信貸管理、登記管理、非現場核查以及分類管理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區內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參照適用本細則,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政策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貿易外匯收支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四條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管理按照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離岸賬戶,是指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境內機構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門開立的賬戶,視為境內機構境外賬戶。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涉及的紙質文件資料,包括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申請書、《登記表》、《分類結論告知書》以及《現場核查通知書》的原件,均應作為重要業務檔案留存備查。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外匯局應當妥善保管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規定的比率、金額、期限均含本值,明確規定不含本值的除外。
本細則規定的日期均為自然日,明確規定為工作日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申請加入“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現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實施細則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提交以下資料,請予以登記。本公司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無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注:以上資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企業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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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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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代碼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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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類型代碼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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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保稅監管區域企業 |
是 否 |
保稅監管區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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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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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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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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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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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注冊幣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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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注冊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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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注冊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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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設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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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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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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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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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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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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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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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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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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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及填表說明:
請認真閱讀以下填表說明,按要求填寫相關事項,因填寫不準確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擔:
1.企業代碼:應為“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代碼,共9位;
2.經濟類型代碼及名稱:按照“經濟類型代碼及名稱表”內容選擇其中一項填寫(可現場對照填寫);
3.行業類型代碼及名稱:按照“行業類型代碼及名稱表”內容選擇其中一項填寫(可現場對照填寫);
4.是否保稅監管區域企業:是否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中心”、“綜合保稅區”企業,填寫是或否;
5.海關注冊號:應為“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中“海關注冊登記編號”,共10位;
6.工商注冊號:應為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號”,共15位;
7.最初設立日期:應為營業執照中的“成立日期”;
8.經營范圍:應為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