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第九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標準;
(三)未按規定標準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四)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用于非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
(五)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