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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年度終了后,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省(區、市)基金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后,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基金決算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匯總編制,財政部審核后,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向國務院報告。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及調整基金預決算的情況,應及時報上級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