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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四十一條 建立農藥產品進出口信息平臺和預警機制,加強農藥國際交流和國際農藥發展態勢研究,積極應對國際貿易摩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健全相關風險基金、信用擔保、投融資機制,支持有條件的農藥生產企業到境外兼并重組、擴展生產能力,拓展國際市場。
第八章 市場規范
第四十三條 推動農藥市場監管的有效整合,明確職責、合理分工,確保權力和責任統一,提高市場監管效率,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第四十四條 建立并完善社會舉報渠道和舉報獎勵制度,提高社會監督效率。
第四十五條 加強農藥企業品牌建設和商標管理,實現由產品經營向品牌經營轉變。鼓勵企業實施品牌和商標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優勢農藥品牌的帶動和引領作用,支持企業之間開展品牌聯合或整合經營,擴大優勢品牌的市場份額。
第四十六條 鼓勵創新營銷模式和開發安全、環保的農藥使用技術,強化企業對農藥使用的指導,提高科學用藥水平,減少農藥的浪費及其對環境的污染。
第四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和機制。試行問題產品召回、處置制度和損失賠償基金制度。
第九章 中介組織
第四十八條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咨詢機構和產品檢測、認證機構等中介組織的建設,完善組織體系和服務定位。鼓勵農藥企業積極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
第四十九條 大力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在有關農藥規劃、政策制定、生產和進出口、貿易爭議及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政府征詢、購買服務、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組織的參與度和影響力。
第五十條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約束機制和行業協調機制,提高行業自律水平。制訂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應建立和完善信息統計與發布、技術開發與交流、知識產權咨詢、管理創新、人才培養、進出口協調、貿易促進、爭端與摩擦協調等服務平臺,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五十一條 大力推動合法檢測和認證機構的檢測、認證結果在各部門的平等認同工作,積極維護檢測、認證機構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十章 社會責任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農藥管理等法律法規、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完善污染預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農藥企業產污強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全面改善農藥生產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加快農藥工業綜合能耗、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標準的制定,加強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農藥企業使用可循環、環保的包裝材料,強化農藥企業回收處理過期、廢棄農藥和包裝物的責任,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回收處理農藥廢棄包裝物,減少農藥廢棄物的污染。
第五十五條 推動“責任關懷”體系建設,建立評定標準、評價指標以及有效的監查、評估和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十六條 加快農藥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農藥企業信用評級,引導農藥企業遵守商業道德、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五十七條 農藥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積極配合國家應對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服從國家在特殊時期的計劃安排、調撥和征用。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八條 國家制定農藥產業政策和農藥工業發展規劃,加強和規范行業管理,引導行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
各地農藥生產主管部門,應貫徹執行國家農藥產業政策和農藥工業發展規劃,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農藥工業發展規劃,指導本地農藥工業的發展。
第五十九條 有關農藥管理部門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加強部門間溝通與協調,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十條 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農藥工業的,按本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