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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二十一條 加強非農用市場的研究,積極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和使用技術,拓展農藥應用范圍,滿足國民經濟相關領域的需求。
第二十二條 國家適時發布鼓勵、限制、淘汰的農藥產品目錄,并通過土地、信貸、環保等政策措施嚴格控制資源浪費、“三廢”排放量大、污染嚴重的農藥新增產能,禁止能耗高、技術水平低、污染物處理難的農藥產品的生產轉移,加快落后產品淘汰。
第五章 技術政策
第二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企業運用新技術和新裝備,加快技術進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實現生產連續化、控制自動化、設備大型化、管理現代化。
第二十四條 重點支持農藥核心技術、關鍵共性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加強高效催化、高效純化、定向合成、手性異構體深度利用、生物技術的應用,加快低溶劑化、水基化、緩釋化制劑及高效、經濟的“三廢”治理等技術的研發與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繼續將農藥作為高新技術產業,在基礎平臺建設、創新體系完善和新品種創制等方面給予扶持;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與研究單位、高等院校等組成產學研實體。國家組織制定《農藥工業技術發展指南》,引導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新工作。
第二十六條 鼓勵農藥企業采用投資、合資、合作、并購等方式到境外設立技術研發機構,廣泛吸納國際先進技術和優秀人才。支持企業、研究單位到海外申請專利、登記產品和注冊商標。
第二十七條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從科研、生產到銷售、出口等環節,強化知識產權意識,提升農藥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能力。
第二十八條 國家結合農藥行業發展情況,適時更新和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工藝技術與裝備目錄,引導和規范投資,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行業整體水平。
第二十九條 在農藥行業全面推行ERP(企業資源計劃,如SAP)等信息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農藥企業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生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家對農藥生產實行準入管理、對農藥產品實行登記和生產許可制度,未經核準的企業不得從事農藥生產,未取得登記和生產許可的產品不得生產、銷售、出口和使用。農藥生產和登記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產品登記和生產許可信息。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農藥企業生產升級和新增生產類型以及企業搬遷視同新開辦農藥廠點實行準入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包括農藥準入許可、生產、銷售、環保、出口、誠信記錄、知識產權等相關內容的農藥企業信息庫,逐步實現工業、農業、環保、工商、質檢、海關、統計、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條 農藥企業要建立健全從原料購進到產品銷售、出口全過程的相關數據檔案,完善產品質量的可追溯制度。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國家防災減災農藥儲備和預警機制,加大農藥淡季儲備投入,提高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能力。完善稅收和信貸政策,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和淡旺季節差異,調節農藥進出口,確保農藥市場供應。
第三十五條 規范并加強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體系,確保農藥產品標準制定科學、統一。積極推動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完善,并加大標準貫徹執行力度,確保產品質量。
第三十六條 加強統計工作,確保農藥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農藥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制度,認真按照統計指標含義和填報要求,準確填報統計數據。生產主管部門要協助統計部門做好農藥生產統計工作。行業協會要協助統計部門加強數據審核工作。為農藥法律法規、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等制定和實施提供決策依據。
第七章 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改進農藥進出口管理制度。加強出口農藥的生產準入、生產許可和登記審核。禁止環保不達標的企業生產和出口農藥。限制或禁止列入“雙高”目錄的農藥產品進出口。
第三十八條 強化農藥外貿企業的相關資質審查,鼓勵農藥外貿企業和合法農藥生產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嚴禁借證、套證等非法出口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完善原藥和制劑產品的相關稅收政策,鼓勵農藥深加工產品出口,提高附加值和出口競爭力。制定限制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農藥產品出口的相關稅收政策,優化農藥產品出口結構。
第四十條 加強進口農藥的原產地標識、登記和產品質量等管理,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市場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