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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人大代表罷免程序應明確
代表法18年來首次修改,對于被判刑未剝奪政治權利人大代表的罷免問題給予明確。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代表法草案,多名代表建議要完善代表退出機制,對于罷免代表的罷免條件和程序應作詳細規定。
現行代表法規定了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申訴意見或者書面申訴意見。但尚未詳列罷免條件。
此前,發生過被判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罷免問題。此次草案規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趙可銘表示,罷免條件應該明確規定,“偵查、起訴、審判”這三個條件都具備還是只要其中有一個條件符合就要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對此,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蔡力峰也在昨天的分組審議上表示,修改后的草案對代表罷免的條件和程序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鶎釉诓僮鬟^程中往往莫衷一是,不知所措。比如說符合什么樣的條件可以罷免,選民多少人聯名或者是原選舉單位由誰提出動議,法律上沒有規定。在操作中實際上就處于混沌或者很盲目的狀態。建議在法律上加以明確,這樣便于操作,也便于代表選舉單位和選民更好地加強對代表的有效監督。
獲國外永久居住權代表應報告
對于已在國外獲得永久居住權的代表是否需要納入監督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副秘書長張少琴表示,在調研工作中群眾反映:有的代表獲得了國外永久居住權。因此,我們需要研究獲得國外永久居住權這件事是否需要納入到對代表的監督條款中。同時在調研中也建議,在對代表的監督條款中增加一款,獲得國外永久居住權的代表應主動向大會報告。綜合記者孫乾 新華社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