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金申報與下達
第十二條 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并在月度終了后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后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和運行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沒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企業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提綱
2. 年 月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
附1: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提綱
一、試點城市基本情況
內容包括:城市規模與經濟發展情況,特別是當地財政狀況和居民購買力水平;機動車發展情況,特別是私人領域乘用車保有情況;新能源汽車研發能力、產業基礎及推廣應用現狀等。
二、試點工作總體目標
內容包括:在私人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總體思路;試點工作目標(2010-2012年),涉及車輛規模、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商業模式創新、消費和使用環境、節能減排效果及對新能源汽車產業拉動等。
三、試點工作計劃
按年度制訂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各種商業模式的車輛推廣規模;財政預算及使用計劃;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推動商業模式創新、鼓勵租賃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安排;日常監督檢查計劃等。
四、保障措施
內容包括:明確地方政府領導牽頭、相關政府部門參加的試點工作組織協調機構并落實職責;明確負責日常組織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明確鼓勵政策的體系框架;明確車輛使用及充電站等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規模及用途;明確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及資金來源,并說明擬采用的技術標準;明確新能源汽車租賃、售后服務保障及回收、報廢等責任主體、職責及監督管理措施;科普宣傳措施等。
附2:
年 月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
編制單位: 聯系人及電話: 年 月 日
本月撥付補助資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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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銷售數量(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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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撥付補助資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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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銷售數量(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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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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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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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組能量(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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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萬元/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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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數量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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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付補助資金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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