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給予示范區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協調,
強化檢查監督,確保規劃目標順利實現。
第一節 完善支持政策
投資政策。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指導安徽省編制示范區產
業發展指導目錄,對目錄內的投資項目,享受國家鼓勵類產
業產品相關支持政策。對示范區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
產業項目,國家在規劃編制、產業布局、審批核準及投資安
排、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持。
財稅政策。規劃期內,中央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支
持示范區基礎設施、自主創新和環境建設。對皖江城市帶承
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切實落實好新稅法規
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
節能環保要求等產業轉移的信貸投放力度,積極為示范區建
設和發展提供有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
的自主創新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進入創業板融資,鼓勵示
范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
據。支持示范區在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外匯管理政策等方
面進行改革試驗。支持示范區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規定,設立
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創業投資,建立擔保風險基金。探索開
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市場,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率。積極
探索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土地政策。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
制度,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創新土地管理方式,落實耕地保
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統籌協調承接產業轉移特別是集
中區的用地需求。加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產業集中區
等各類建設用地統籌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國家
在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根據示范區建設情況,適當增
加安徽省用地指標。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穩步推
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新增耕地指標、新
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有償調劑使用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合法
權益。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整體規劃,開展整村推進試
點。繼續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
點,允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在示范區內調劑使用。
對外開放政策。積極引進世界500 強企業和全球行業龍
頭企業,鼓勵在示范區設立地區總部、研發機構、采購中心
和產業基地。鼓勵在華外資金融、保險、會計、審計機構在
皖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外資并購示范區內企業,參與區內企
業改造。引導和鼓勵海內外優秀人才到示范區創業、投資。
支持區內企業廣泛承接服務外包,建設合肥、蕪湖服務外包
基地城市。幫助企業境外上市和融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
資擴股和利潤再投資。在符合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總體規
劃的前提下,支持合肥、蕪湖等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海關特
殊監管區域,合理構建保稅物流監管體系。支持示范區城市
成為加工貿易重點承接地。大力推進示范區口岸與長三角等
沿海省份區域通關改革。健全透明穩定的商業制度和規范的
商業糾紛解決機制,培育熟悉國際規則的金融、法律、會計
等方面專業人才隊伍。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打造全國營商
環境最佳地區之一。
第二節 加強組織實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完善工作機制,統籌各市之間的產業分工與聯系,協調示范
區建設的各項工作。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編制具體實
施方案和重點領域專項規劃,按照本規劃確定的產業承接重
點,密切與長三角等沿海地區聯系,抓緊推進相關項目實施,
建立承接產業轉移的統計指標體系和評價體系,圍繞規劃目
標及時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研究工作。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鼓勵公眾參與規劃的實施和監督。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要繼續加強與安徽省的聯合與
協作,不斷深化泛長三角區域發展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結
合本規劃的實施,引導和支持本地產業向示范區有序轉移,
推進自身產業結構加快升級。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對示范區建
設的指導,制定本部門支持示范區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在
專項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
積極指導和支持。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指導安徽省
與長三角等沿海地區共同推動產業轉移工作,協調解決示范
區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加強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
做好規劃實施,加強督促檢查和跟蹤分析,會同安徽省人民
政府定期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在規劃實施過程中,
要加強與國家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注意研究
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
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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