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7日15時,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16位委員代表作大會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賈康] 我發言的題目是《促進結構優化調整應充分運用經濟手段》?!?/p>
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迫切需要在結構優化調整中,淘汰落后過剩產能,促進升級換代,非常重要的是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作用比較有限,法律手段是“慢變量”,其作用主要在于維護、保障企業公平競爭的規則與環境。實踐反復證明,在具體項目上,政府不一定能看得很準,比如說要節能降耗,往往政府只知道一個方向,但在千千萬萬家企業中到底什么樣的企業、什么樣的技術路線在節能降耗中具有競爭力,要通過競爭才能知道。實際上,推進大量的結構優化事項,政府通常只需給一個正確導向,法律只需給一個公平競爭框架,再加上經濟手段的規范化設計和運用,如一系列有針對性、體現產業政策和技術經濟政策的稅收或支持補助優惠措施,再讓企業在競爭中通過市場優勝劣汰,形成優化配置,就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稅收是經濟手段中一種基于法治的規范形式和工具。淘汰落后產能優化結構,需要充分利用資源稅、環境稅等。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資源要素的稅負和相對價格都應該上調,使各方面更加珍惜資源而不是揮霍資源,節約使用初級產品而不是粗放地耗費初級產品,刺激各種主體千方百計開發節能減耗的工藝、產品和技術,促使消費者更趨向于有利節能環保的消費方式。顯然,這種經濟杠桿要用好用充分。而當下正是強化這種經濟杠桿的時機。因為宏觀經濟中通貨緊縮壓力已不復存在,通貨膨脹雖有預期,但還未形成較大的現實壓力,我們應不失時機地推出資源稅稅負向上調整的改革,更多運用經濟手段的力量淘汰落后產能,促使企業節能減排、升級換代。操作中的關鍵要領是掌握好使大多數企業可承受的稅負量度,并對消費者中的低收入階層,安排好公共財政的扶助而保證他們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中等收入階層以上的社會成員,完全可以承受和消化消費品漲價因素,同時也優化調整自己的消費習慣和模式。
金融調節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經濟手段,為此亟需進行一系列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商業金融機制本身只可以在企業市場競爭中間接促進結構優化,不能要求其直接承擔過多的“區別對待”的結構調整責任,因為商業性金融系統中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主要是在央行總量調控信號和相關的風險約束條件下,“錦上添花”式地去支持那些直接效益最明顯、風險最有把握規避的項目和領域。至于融資事項上直接的區別對待、以優惠的利率和放貸條件“雪中送炭”式的支持,則屬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疇。合理構建政策性金融體系對于實現結構優化方式轉變,至關重要。2008年以來,我們被一系列的事件觸動:救災重建需要金融支持;中小企業在金融危機中“抗寒過冬”需要金融支持;農村改革發展使“三農”融資再次成為熱點。但我們可以看到,各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對這些事項的政治表態,與它們的實際運作之間,明顯存在“兩張皮”式的悖反現象。資金運用追求政策性目標的結構取向,完全不是商業金融內生的運行機理可以長久支撐的。因此我國必須合理構建政策性金融系統,再配上政策條件引導商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參加的政策性融資事項。運行具體形式方面,既包括專門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合理構建與運作,也包括以招投標方式選擇商業性金融機構從事某些政策性融資業務,特別是需要形成被支持對象(如中小企業等)與商業銀行、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財政部門間的可持續協調、聯動機制,形成風險共擔下的有效風險控制與信用增級、綜合績效提高的“多贏”結果。這既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優化結構的經濟手段,又是一個涉及我國商業、政策金融體系全面改進的挑戰,走好這一步,以金融支持結構優化才能越做越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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