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查方法
1.企業全面自查自糾。所有地下礦山企業都要發動職工群眾并組織精干力量,對本單位各生產系統、各工藝環節、各工作崗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建立檔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大投入,及時整改到位。
2.地方安全監管部門督促檢查。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檢查,通過現場檢查、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全面檢查和了解地下礦山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安全隱患多的企業,要組織專家隊伍指導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時,要組織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礦山總數的一半。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組成督查組,深入各地進行督促檢查。
四、時間安排
1.動員部署階段(2月28日前)。各地區要迅速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地下礦山企業,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全面部署。
2.自查自糾階段(3月1日至4月30日)。由各地下礦山企業按照本通知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開展自查自糾,針對排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到位。
3.督促檢查階段(5月1日至6月30日)。地方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內地下礦山自查自糾情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展重點督查。
4.總結深化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認真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鞏固大檢查成果。各省級安全監管局于7月31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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