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整合并購小煤礦山西煤炭業重洗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廳長王守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不論是國有煤礦還是集體、民營、個體煤礦,只要是證照合法的企業,兼并重組的主體企業,都將按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對他們的資產和資源給予補償。
新出臺的煤炭企業重組補償機制為,被兼并重組的煤礦,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已向國家繳納資源價款的重組后的新企業,要退還該企業剩余資源量的價款,并按照原價款標準的50%給予經濟補償。
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已向國家繳納資源價款的重組后的新企業,在退還剩余資源量價款的同時,按照原價款標準的100%給予經濟補償。除經濟補償外,煤炭企業也可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在新組建企業中的股份。到2010年底,山西省的礦井總數要從2598個減少到1000個。
“礦難、偷漏稅、過度開采是國家整合私營煤礦的原因所在。”負責兼并事宜的山西省煤運集團一位姓李的先生對記者說,僅從公布的數字看,山西2008年就有16起礦難,死亡532人,但其實真正的死亡人數絕不止這些。很多私營小型煤礦的安全存在隱患,調查顯示,鄉鎮小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是國有重點煤礦的11.3倍。將煤炭企業進行重組整合,協同操作,統一管理,死亡率將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
而煤炭企業偷漏稅現象也普遍存在。據煤炭和稅務部門估計,近兩年,山西煤炭實際產量在8億噸,而每年的報表產量只有6.5億噸,每年有1.5億噸左右煤炭逃脫了監管,每年流失稅費百億元以上。“往往煤還沒有挖出來就已經賣出,很多私營礦主直接與購煤者現金交易,而大量現金也不存入銀行,因此在報稅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李先生說。
私挖亂采嚴重更是觸目驚心。小煤礦為了多出煤,雖然年產量只有15萬噸,但很少有按照規定執行的,大多數都會產出20萬至30萬噸,對煤層造成很大破壞。由于小煤礦大都只有一口主井,如果過度深層開挖,會對還沒有探明的周邊煤層造成破壞,挖出10萬噸,有可能會使20萬噸煤無法使用,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
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整合、并購小型煤礦的做法被認為是對煤炭資源的一次拯救行動。
內存資源價款
指國家有關部門在并購煤炭企業時補償款的主體部分。比如一座儲量為100萬噸的煤礦審批通過后,企業要提前繳納每噸2元至6元不等的資源價款,如果該煤礦已經開采了30萬噸,而此時該煤礦要接受并購或者整合,那么未開采的70萬噸煤的資源價款,國家要以1.5倍賠付給煤礦主。小煤礦被并購的補償分三塊,資產、資源價款和其他損失補償,加起來每座投資億元以上的小煤礦能得到5000萬元至8000萬元的補償。(記者 張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