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單位必須符合:
(一)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的市場體系、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申報中小企業創業基地補助項目的單位,應當已建成批量固定場所(含舊廠房);具有連續滾動孵化小企業的功能,定期有企業培育成為規模企業;有專設的服務機構。
2、申報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補助項目的單位,應當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為中小企業開展公共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的機構。
3、申報中小企業專業協會補助項目的單位,應當經有關部門注冊登記,協會成立在1年以上;實行獨立會計核算,協會工作成績突出。
4、申報中小企業公共信息化建設補助項目的單位,應當是承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務的機構,并取得一定成績。
5、申請代償損失補償的擔保機構,應當開展擔保業務兩年以上;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為小企業貸款擔保服務優良;本年度代償實際損失額小于注冊資本的2%,累計代償實際損失額小于注冊資本的4%;按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擔保機構運行情況和財務報表,按規定報告有關事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建立擔保業務的運作規則。
(二)非公經濟及中小企業培育扶持項目
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均在海淀區且依法經營納稅;
3、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4、經濟效益良好;
5、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6、申報項目應當在2009年底前完成;
7、申報高新技術項目的企業應具備與項目相關的有效期內的技術證明,具有自主研發能力。
(三)獲得先進稱號的企業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均在海淀區,依法經營納稅;
2、自2007年度以來獲得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北京名牌產品、北京市質量管理先進獎的企業以及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標準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在“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項目名單主要完成單位中按順序排名在前的企業,若有兩個以上企業同是一個獲獎標準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按照公布順序由第一個企業申報);
3、自2007年度以來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
4、對于同一企業同一產品或品牌獲得多項先進稱號的企業,只能就該產品或品牌申報并享受一項獎勵。
四、提交材料
(一)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的市場體系、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填寫完整的海淀區促進非公有制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2、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3、申請單位最新一年的財務報表;
4、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5、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完稅證明,或企業全年完稅稅票復印件;
6、國家級、市級、區級有關批文、證書或項目合同;
7、其他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材料。
其中:擔保機構申請代償損失補償的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海淀區促進非公有制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2、擔保機構基本情況;
3、項目簡介;
4、擔保機構擔保貸款情況匯總表;
5、近兩年年末擔保貸款卡憑證復印件;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示擔保機構近兩年年財務報表和審計、評估報告;
7、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8、其他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材料。
(二)非公有制經濟及中小企業扶持項目
1、填寫完整的海淀區促進非公有制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2、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
(2)項目簡介;
(3)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分析;
(4)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
(5)項目實施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分析;
(6)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和資金構成(包括固定資產投資估算表、新增主要設備表等);
(7)人員培訓、技術來源及相關技術證明;
(8)項目實施進度計劃;
(9)項目的主要結論;
(10)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3、具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近兩年財務、審計、評估等相關報告;
4、生產型項目要出具環保部門的環保評價意見;
5、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6、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完稅證明,或企業全年完稅稅票復印件;
7、國家級、市級、區級有關批文、證書或項目合同;
8、其他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材料。
(三)獲得先進稱號的企業
1、填寫完整的海淀區促進非公有制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2、獲獎證書或認定證明(復印件);
3、企業項目介紹;
4、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的企業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獲獎公告(復印件),若有兩家以上海淀區企業是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企業,申報企業還需提交其它海淀區企業意見,獲得其它獎勵企業提供獲獎證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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