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地方國資委應積極探索完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方式。
意見表示,地方國資委要高度重視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保證章程充分體現出資人意志。要加快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重視建立規范的董事會,提高國家出資企業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能力,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
意見強調,地方國資委要積極探索國資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規范對國資委委派的股東代表的管理,依法通過股東代表參加企業股東(大)會反映出資人意志,同時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經營性國有資產要統一監管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意見提出,各地國資委應合理界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范圍,積極探索包括金融資產在內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方式和途徑。
意見表示,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業國有資產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范圍,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確定,不受任何部門、機構的越權干預。
意見指出,地方國資委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逐步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納入監管范圍。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各類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有利于調整優化地方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提高企業國有資產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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