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日電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聯合印發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對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尤其是沿海省(區、市)申請使用中央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出臺的《辦法》適用于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明確了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在下一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使用。同時,《辦法》規定,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護和管理,并對具體使用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這充分體現了海域使用金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則。
《辦法》明確了海域使用金支出預算由國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規定程序申請。其中:列入國家海洋局部門預算的海域使用金支出,財政部按程序核定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支出預算;列入中央補助地方的海域使用金支出,財政部商國家海洋局后,確定并下達中央補助地方的海域使用金支出預算。
《辦法》還對海域使用金的支付管理、財務管理、經費結存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并要求沿海地區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海域使用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海域使用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
對于地方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由沿海地區財政部門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辦法的規定聯合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備案。
近期,國家海洋局將積極與財政部協商,落實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申報使用中央海域使用金的有關具體事宜。同時力爭盡快召開會議,對《辦法》進行培訓并布署沿海地區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訂地方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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