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召開破產聽證會,中航油等債權人與破產管理人“針鋒相對”,稱破產管理人不應阻撓重整
重整還是清算?東星航空的命運懸于一線。昨日,破產管理人及債權人在聽證會上對東星航空該破產重整還是清算“針鋒相對”。中航油表示,愿意根據經債權人討論通過并獲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的包括資金在內的各項資源。
中航油拒絕“提前交款”
昨天上午9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了包括中國航油、鄭州新鄭機場、東星國旅等提出重整的債權人以及由武漢市交通委員會等部門組建的破產管理人召開了聽證會。
在會上,對于破產管理人提出重整“無人出資”的問題,中航油方面表示,重整東星航空當然需要注入相當的資金,中航油此前已經作了充分論證,但重整申請人不能在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即交納巨額資金。
雖然不愿“提前交款”,但中航油同時表示,會根據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獲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的包括資金在內的各項資源。
此前,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要求在申請重整的同時,需繳納“保證金”。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昨日對記者表示,東星航空的破產管理人要求在申請重整之時即交納巨額現金的做法,不管將該錢款命名為保證金、誠意金或其他什么名稱,在本質上,都是對申請人依法行使破產重整申請權的限制和剝奪。
“是否有重整希望,不應由管理人決定”
此前,破產管理人表示,東星航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沒有重整價值。
對此,中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昨日表態稱,各債權人愿意通過債轉股等方式降低東星航空重整后的負債。而且,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并繼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
昨日,中航油的代理律師尹正友表示,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是否具有重整希望,不能由也不應當由破產管理人決定。破產管理人依法應當本著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的原則開展工作,而不應該對債權人的申請重整施加任何阻撓和影響。
重整不一定要對東星控股
管理人此前曾提出,作為東星航空債權人的有關航油企業、機場,不具備出資重整的法律資格。
對此,包括中航油在內的多家國有債權人昨天反駁說,債權人申請重整,并不一定要控股東星航空,而且申請人還可以通過另行設立控股公司或引進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實施對東星航空的注資和重整。(記者李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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