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34號
【發布日期】2009-05-13
【實施日期】2009-05-13
為保護生態環境,加強資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現公布《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補充申領程序及相關事項》。
本公告自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起執行。
商務部負責對本公告的解釋。
附件: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補充申領程序及相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補充申領程序及相關事項
一、適用范圍
(一)本公告適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嚴重淤積的島嶼地區對臺港澳地區的天然砂出口。
(二)根據商務部2009年第30號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的企業是海南金砂實業有限公司、海南銀貿進出口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所稱天然砂是指海關商品編號2505100000和2505900090所列商品。
二、申領程序及相關要求
(一)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商)向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內商務部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在本省口岸報關出口。
(二)出口商申領天然砂出口許可證須出具下列材料:
1、與臺港澳地區進口商簽訂的合同文本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合同購方(臺港澳地區進口商)簽署的不得轉口承諾書原件;
3、天然砂開采主管部門開具的合法開采證明原件,或經省政府委托的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認定的開采區(疏浚區內)有合法開采權企業開具的采購發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對于同一出口商,自第二航次起,須出示第一航次的提單、天然砂運抵臺港澳地區相關港口的有效卸貨證明、進口報關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確有(天氣或船舶機械電氣故障等)原因不能出示證明原件的,可暫時使用傳真件,下一航次(即第三航次)須出示第一航次的有效卸貨證明和進口報關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出口商按《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發證程序
(一)商務部駐海南特派員辦事處為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以下稱發證機構),負責受理省內企業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的領證申請。
(二)發證機構向本省符合申領程序及相關要求的企業簽發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于企業所在省的海關。
(三)出口許可證的發放按照每船簽發一張許可證的辦法執行,并按出口商擬報關船的實際載重量核定每單許可證數量。
(四)對于同一出口商,在完成上一航次的貿易行為、按要求提交證明材料后,發證機構方可為其簽發下一航次的出口許可證。
四、相關事項
(一)出口商應遵守《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的有關規定。
(二)發證機構要在出口許可證備注欄注明報關船名及載重量。
(三)出口商提交的上一航次提單、卸貨證明、進口報關證明與出口許可證注明的船名及載重量不符(超過5%)的,發證機構可暫停發放出口許可證。
(四)省市商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要發揮監督作用,加強對出口商的管理,對出口商在天然砂貿易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商務部反映并提出建議。
(五)經核實,出口商在天然砂貿易中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商務部將依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其采取停發出口許可證、取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資格等相應處罰措施。
(六)商務部對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許可證有效期30天。
(七)由于特殊原因導致內地發證程序需要發生變化時,商務部將通過發證機構通知出口企業,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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