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綜合考慮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回落、成品油稅費改革以及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國家決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實施完善后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并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繼續實行政府定價。汽、柴油供應價格每噸分別下調900元和1100元。調整后的汽、柴油標準品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5580元和497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專項用戶和民營批發企業用汽、柴油實行最高供應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鐵道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5980元和537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將現行汽、柴油零售基準價允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并適當縮小流通環節差價。將各省(區、市)原來上浮8%后的零售上限價格,每噸分別降低1160元和1270元,作為各省(區、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后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批發實行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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