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商務部網站消息,中國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就《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答記者問。以下是答問全文:
問:為什么要對塑料購物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答: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是為了引導公眾減少使用和循環利用塑料購物袋,減少塑料購物袋使用總量,遏制“白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問:《辦法》規制的核心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有兩個核心內容,一是規定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二是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問:能否請您詳細解釋一下有償使用的實施范圍,這是目前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之一
答:《辦法》將有償使用的實施范圍限定為超市、商場和集貿市場。本辦法所稱超市和商場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店、購物中心等。
問:《辦法》中所稱的塑料購物袋的定義是怎樣的?為什么要強調“具有提攜功能”?
答:《辦法》將塑料購物袋定義為,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這里強調“提攜功能”是為了將“購物袋”與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和食品安全的考慮提供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相區別。這與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于2008年4月16日發布的《塑料購物袋標準》的規定是一致的。
問:目前《辦法》對塑料袋有償提供的價格規定并不像之前公眾議論的那樣有一個明確的政府定價,這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訂塑料購物袋價格。對此,多數企業建議《辦法》明確最低限價,以免因塑料袋定價不同引起顧客分流。對此,我們認為,由于塑料購物袋并不屬于《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情況,依法應當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
當然,為防止企業自主定價過低,使得限制、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目的落空,我們根據《價格法》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的規定,對塑料購物袋的定價原則進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經營成本。
問:《辦法》對商品零售場所的相關行為規范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對塑料購物袋明碼標價;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和單價和款項;不得不按標示價格銷售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應當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制度備查。
問:《辦法》對違反相關條款的責任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有什么特殊規定嗎?
答:《辦法》規定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考慮到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場內外租超市、柜臺,大型超市、商場引廠進店的經營攤位等零售場所具有一定特殊性,《辦法》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此類場所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的責任。
對于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我們借鑒現有一些市場的成功經驗,在《辦法》中對其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的實施辦法作了單獨規定,可以由開辦單位或經其批準在市場內設立的專營(或兼營)塑料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料購物袋統一采購、銷售。目前有些市場在場內明顯位置公布塑料購物袋價格,這也是可以借鑒的方法。
問:環保是當前的熱點問題,公眾一直關注《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工作,《辦法》真的能夠起到我們所期待的目標嗎 ?
答:對于公眾的關注,我們非常感謝。在《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時,有消費者認為,不把收費價格定在一個較高的標準就不會真正遏制塑料袋的使用;而且用收費的手段也不一定就能根本治理白色污染。對此,我們認為,規定有償使用塑料購物袋,是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導、鼓勵公眾合理使用塑料購物袋,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塑料購物袋的有償使用涉及到人們購物習慣的改變,培養公眾“循環利用”塑料購物袋的觀念也的確需要一個過程;同時,更應全面制定配套措施,以有力地保證 “遏制‘白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得以真正實現。
問:《辦法》的何時正式實施?
答:《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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