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的目的和意義
土地調查是我國法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實查清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作為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調查,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數據,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促進社會穩定、保護農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實施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國土資源和實施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調查內容和時間進度
(一)調查內容。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全國范圍內利用遙感等先進技術,以正攝影像圖為基礎,逐地塊實地調查土地的地類和面積,掌握全國耕地、園地、林地、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房地產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類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逐地塊調查全國城鄉各類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調查全國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建立互聯共享的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四級的集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為一體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二)時間進度。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由國家統一部署,分步實施,重點和急需地區優先進行。2007年1月至6月開展本次調查的有關準備工作,完成調查方案編制、技術規范制訂以及試點、培訓和宣傳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組織開展調查和數據庫建設。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東部地區調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區及西部重點城市調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國調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對調查成果進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為調查的標準時點,統一進行變更調查數據更新,向國土資源部匯交成果,由國土資源部匯總形成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數據。調查進程中形成的調查成果,可隨時用于宏觀調控和嚴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國每年進行一次土地變更調查,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
三、調查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國務院成立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負責調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對調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其中,涉及調查業務指導和檢查由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涉及調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協調;涉及數據統計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統計局負責處理。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調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調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要積極吸收有資質的調查機構參與本次調查工作,及時根據調查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做好調查人員的培訓和組織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在調查經費上要給予保證。
(二)明確分工。調查工作按照“國家整體控制、地方細化調查、各級優勢互補、分級負責實施”的形式組織實施。國家統一購置航空、航天遙感資料,統一制作調查基礎圖件;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專業隊伍在國家提供的基礎圖件基礎上,深入實地,細化調查。國家組織開展逐地塊全面的內業檢查和重點地區、重點地類的外業核查。
(三)制定方案。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程。各地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根據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特點,編制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制訂土地調查的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土地調查方案須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各地應加強對承擔調查任務的隊伍資質審查和調查人員的培訓。通過資質審查的隊伍和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承擔調查任務。本次調查要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以合同方式規范調查行為。
(四)落實經費。土地調查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承擔的工作任務共同分擔。各地應多方籌措,統籌安排,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保證土地調查的順利進行。
(五)確保質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的調查成果質量負責,切實保證調查成果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和篡改調查成果。對虛報、瞞報土地調查數據的,一經發現,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嚴格驗收。各地要采取切實的保證措施,嚴格驗收制度,確保土地調查的數據、圖件與實地三者一致。調查結束后,逐級匯總上報調查成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縣級調查成果;國土資源部負責對省級匯總成果進行驗收。對調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和糾正。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數據,經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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