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五部委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新的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執行。
調整內容包括:一、對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產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金屬陶瓷;25種農藥及中間體,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等;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級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稅政策。二、將142個稅號的鋼材出口退稅率由11%降至8%;將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稅率分別由13%降至8%和11%;將部分有色金屬材料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5%、8%和11%;將紡織品、家具、塑料、打火機、個別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將非機械驅動車(手推車)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稅率由17%降到13%。三、將有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品和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等,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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