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福建省政府獲悉,為進一步推進閩臺產業對接,福建省將繼續出臺落實臺商投資優惠政策。
這些優惠政策包括凡經營期十年以上的臺資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繼續實行兩年免繳、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型企業減免稅期滿后,企業當年出口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繼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并規定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生產性臺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臺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按百分之十五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與此同時,臺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其采購的國產設備可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設在廈門經濟特區的臺商投資企業,設在福州馬尾、福清融僑、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臺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設在福建沿海經濟技術開放地區的生產性臺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臺資銀行、臺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及財務分公司等金融機構,臺商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減按百分之十五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所得稅。
除上述外,福建省將認真落實國家對鼓勵類項目實行進出口減免稅的相關政策,支持臺資企業擴大生產規模與技術成果轉化,優先提供對接項目用地。(記者 陳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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