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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雙方公證書時間相差3個月
海淀法院2月底正式受理此案后安排了庭前證據交換。原告與被告均出示了公證書以證明各自觀點。其中新京報一方提供的公證書時間為2011年1月,被告提供的公證書時間為2011年4月。在原告提供的公證書中,“中文報刊”的頁面中的廣告欄單純用于發布廣告。而在被告提供的公證書中,原來單純用于發布廣告的廣告欄,變成既可以顯示鏈接地址又可以加載廣告的功能框。被告據此聲稱,“中文報刊”的服務器并未存儲《新京報》內容,“中文報刊”只是提供了一個新京報網的鏈接。
“從技術的角度來說,這種修改并不是一件難事,熟練的話,幾分鐘就能修改完。”針對公證內容的差異,中科院軟件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波稱,對于軟件商來說,其通過后臺實現這一修改易如反掌。
《新京報》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京報》是一家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媒體,如果邁思奇公司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話,完全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取內容使用授權。但該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長期利用技術手段獲取《新京報》的版面與內容,并以軟件下載模式在iPad上進行二次傳播,并在其自己的頁面上發布廣告盈利,嚴重侵犯了報紙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我們有理由懷疑,該公司在被訴之后不僅沒有停止侵權行為,而是對服務器后臺進行了重大修改,以達到混淆視聽、規避侵權責任的目的”。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認為,雖然平面媒體在自己網站上向讀者提供了免費閱讀,但在沒有授權的情形下,他人無權“將別人擁有版權的內容”放在自己的軟件中,“中文報刊”軟件的這一行為已然侵害了新京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專家說法
為營利侵權將面臨追刑責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主任董永森認為,雖然被告辯稱尚未營利,但是否營利、營利多少只對賠償數額有影響,不能掩蓋其以增加瀏覽量、以廣告營利為目的的初衷,也不影響對其侵權事實的認定。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則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等的將面臨刑事追責,而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都屬于上述情況。(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