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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25日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網站全文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報請國務院審議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是送審稿全文:
國務院關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
第一條國務院決定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音像制品的管理,促進音像業的健康發展和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p>
第三條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
在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條例所稱音像制品,是指載有錄音、錄像節目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激光視盤、硬盤芯片等磁帶、光盤或移動存儲介質以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載體形態?!?/p>
第四條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出版、制作、復制、進口、發行音像制品,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p>
第五條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和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和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p>
第六條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出版、制作、復制、進口、發行音像制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
第七條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業的發展規劃,確定全國音像出版單位、音像復制單位和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的總量、布局和結構。”
第八條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