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九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文化系統科技創新項目的管理工作。對申報的科技創新項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先期進行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作出綜合評價,確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計劃。
第十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須填寫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合同書》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闡明原因及調整方案,經項目申報部門審查同意,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二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自項目下達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上報一次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或委托項目申報部門組織驗收。
(一)科技創新項目按合同約定完成后的3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申報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工作總結、研究報告等合同書中所規定的成果資料;
(二)項目申報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
(三)項目驗收可采用專家會審、通訊評審、檢測評定等形式。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視項目情況確定驗收形式,原則上2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采用專家會審驗收時,由組織驗收單位聘請不少于7人的同行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結論必須經驗收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專家通過。
采用通訊評審驗收時,由組織驗收單位聘請不少于7人的同行專家組成函審驗收委員會,以通訊方法對項目作出評價。驗收結論必須依據四分之三以上的專家意見形成。
采用檢測評定驗收時,由組織驗收單位指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驗收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驗收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3至5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驗收專家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組織驗收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對驗收項目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發展的狀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項目承擔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該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應以《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為依據,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對項目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經濟性和對文化建設的作用等進行客觀評價。
第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頒發《文化科技創新成果驗收證書》并進行成果登記。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根據文化事業發展需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在列入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中選擇重大項目,確定為文化部重點攻關項目,重點攻關項目由文化部提供補助經費;其余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有補助經費的項目,補助經費于項目立項時一次性給付或視項目實施進度分次給付,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配套經費。
如合同中止,未使用的補助經費由文化部收回。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的《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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