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教科發[200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促進科學技術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鼓勵廣大文化工作者積極參與文化創新活動,使科技創新更有效地為文化建設服務,實現對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現將《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鼓勵廣大文化工作者積極參與文化創新活動,使科技創新更有效地為文化建設服務,實現對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是指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在申報的基礎上組織評審選定并安排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在約定時間內進行的科技創新活動。文化系統申報的國家級科技項目按照國家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項原則與程序
第四條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科學價值,是文化建設中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或行業共性問題,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前景并可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申請單位應具備必要的科研條件,可以保障科技創新項目正常進行;
(三)科技創新項目主要研究人員應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科技創新項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五條 凡申請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單位,必須認真填寫《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開題報告》一式三份,并按程序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文化部各司局、直屬單位及原文化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項目申報部門對所申報的科技創新項目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六條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條 未按計劃完成科技創新項目的單位,無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申請新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八條 項目承擔人不能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第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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