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下午,“武漢”號導彈驅逐艦馳騁在亞丁灣西部海域。 中新社發 孫自法 攝
目前,國際上只有《日內瓦公海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海盜行為。根據國際法規定,構成“海盜行為”需要同時具有以下條件:一、實施海盜行為主體是私人船舶、私人飛機的船員、乘客、機組成員,以及發生叛變的軍艦、政府船舶或公務飛機上的船員或機組人員;二、行為主觀表現是為了私人目的,不是出于國家或政府指示命令;三、海盜行為客觀表現為對另一船舶、飛機、人或財物實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和明知是海盜船舶或飛機而自愿參加海盜活動的行為,以及對前兩種行為進行教唆和故意提供便利的行為;四、行為對象是其他船舶或飛機及其所載的人員、財物;五、行為地點只限于公?;蛉魏螄夜茌牱秶酝獾牡胤?包括專屬經濟區),領海除外。
從實踐情況來看,索馬里海盜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一是索馬里海盜不同于傳統海盜,亦民亦盜;二是索馬里海盜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除公海和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外,還在其領海實施。索馬里海盜行為不同于國際法規定的這些特點,給各國軍艦識別、抓捕、處罰海盜帶來了一定難度。但海盜行為是一種國際公認的犯罪行為,任何國家都有權利、也有義務予以制止。
去年,聯合國安理會多次通過決議吁請有能力的國家、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部署海軍艦只和軍用飛機,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近20個國家和組織派軍艦赴索馬里海域執行護航任務。(海軍軍事法院院長 李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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