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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