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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扣劃約定
7.1 保證人有到期應付的債務時,授權債權人扣劃保證人在委托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7.2 扣劃后,債權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主合同號、保證合同號、扣劃金額、債務余額通知保證人。
7.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保證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再按以下約定扣劃:
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
7.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托銀行在扣劃日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其他條款
9.1 保證人有逃避債權人監督、拖欠保證債務、惡意逃廢債等行為時,債權人有權將該種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9.2 保證人已通讀上述條款,債權人已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保證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9.3 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
9.4 本合同經保證人簽字、債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