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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證期間
4.1保證額度和信用額度的有效期為 年。額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 保證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保證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 保證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證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第六條 保證人的義務
6.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6.2 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經營、財務狀況、收入情況和資信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或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