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報告全文/ 要點/ 解讀/實錄】[聚焦兩會]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選舉法的制定比較早,修改也比較頻繁,這是由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決定的。同時也說明,一部選舉法的修改歷程反映著我國經濟政治發達的程度。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大會審議,拉開了第五次修改選舉法的大幕。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因而選舉人民代表便成為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權利平等首先應當體現為選舉權的平等。然而,由于我國人口結構、分布以及經濟、文化、政治發展等各種原因,選舉法在城鄉之間、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作了不同的規定,即按比例原則配置選舉權。最初是縣為4比1、省為5比1、全國為8比1,后統一為4比1。
本次修改選舉法涉及的內容比較多,其中最令公眾矚目的是平等選舉權問題,即有望取消按比例配置選舉權原則,實現選舉權的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隨著改革開放進程,我國城鎮發展較快,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比例已由建國初期的8比1發展為接近5比5水平,為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平等選舉權的實現奠定了現實的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在2004年選舉法修改以后,一些地方人大的選舉如江蘇、上海、山東等地的部分市(縣、區)按城鄉1: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額,取得較好的效果,為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平等選舉權的實現提供了可行的經驗。
2007年,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談到“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時就提出了“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建議,這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選舉法相關條款作出修改,明確規定全國與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將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進行分配,可以說是使我們黨反映民意的執政主張在憲法性法律文件中得以落實的具體步驟。選舉權和代表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反映了國家對各地區、各階層、各民族參與國家政治活動和社會管理權利的重視,反映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水平與經濟、文化、社會建設的協調發展和提高。我們期待著它在即將召開的全國人大上能夠得以順利通過。
鄧小平早在1953年談到選舉法草案時就曾預言過:“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是不完全平等的……”,“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采用……更為完備的選舉制度”,“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現在我們正在邁出這關鍵而重要的一步。我們相信,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民主政治建設的繼續發展,我國的選舉制度必將朝著更加能夠反映民意的現代科學合理的方向發展,并從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將會極大地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并極大地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作者:國家法官學院 王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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