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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十條候選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條行為的,在相關學部范圍內進行通報;情節較重的,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情節嚴重的,除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外,還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薦資格,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候選人涉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并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
第十二條院士有第八條行為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在全院范圍內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有第九條行為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院士和工作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處分。
第十五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以《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的方式,在作出處理決定15日內送達被處理人。
第十六條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翔實的說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據充分,要重新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候選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要按照《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候選人材料驗收及匯總的有關規定》、《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由相關學部調查核實,并按第十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院常務會議審議后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院士有第八條、第十四條違規行為的,由學部常委會負責調查核實,并按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院常務會議審定后做出處理決定,并向主席團會議報告。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十四條違規行為的,由院機關黨委調查核實,并按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院常務會議審批。
第五章違紀違規處理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條院士和候選人違紀違規處理的全部相關材料均記入誠信檔案,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處理的全部相關材料均記入本人檔案。檔案材料要齊全、翔實,盡量保存原件。具體存檔材料內容包括:
(一)違紀違規行為相關材料;
(二)違紀違規行為調查核實材料及相關意見;
(三)學部常委會或機關黨委的處理意見;
(四)院常務會審核意見及處理決定;
(五)被處理人陳述材料、復核申請材料及復核處理意見;
(六)其它應歸檔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院士增選工作辦公室負責誠信記錄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保密規定,無關人員不得隨意查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刪除、變更和對外泄露誠信記錄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請見: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