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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3日,中國工程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院士增選紀律,確保增選工作公正、公平,進一步規范院士增選工作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中國工程院章程》、《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院士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院士有效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及院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堅持程序規范、事實清楚、證據可靠、結論準確的原則,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
第四條院常務會議、學部常委會及院機關黨委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權限,對候選人、院士及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
第五條候選人提名或推薦材料,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材料存在弄虛作假問題:
(一)候選人基本信息、主要學歷、主要經歷、主要學術團體兼職等內容有偽造的;
(二)候選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貢獻、重要科技獎項、發明專利以及工程設計、建設、運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偽造的;
(三)單位推薦(或院士提名)意見和遴選單位推薦意見以及遴選投票結果有不實之處的;
(四)有其他偽造行為的。
第六條候選人《提名書》有以下情況的應認定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一)主要成就和貢獻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
(二)學術論文、重要科技獎項和發明專利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
(三)工程設計、建設、運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
(四)有其他包裝行為的。
第七條候選人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有以下不當行為的,應當認定其為候選人當選進行助選、拉票,干擾增選工作:
(一)候選人本人通過各種方式,利用節日、喬遷、升學、紅白事等機會,或者以學術交流、學生答辯、考察、評審、評獎等名義,采用宴請、送禮、安排高檔消費娛樂活動等形式,借機為自己當選院士進行活動的;
(二)候選人本人或委托同學、同事、親朋好友等,以各種形式向院士行賄,為自己當選院士進行助選活動的;
(三)候選人所在單位或部門為本單位、本部門候選人當選院士進行說情、打招呼、送禮等活動的。
第八條院士在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違反《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中院士行為規范》的,應認定為違紀違規。
第九條工作人員在院士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違反《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定》的,應認定為違紀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