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水利科技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水利檔案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水利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水利科技檔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與載體的歷史記錄,是應歸檔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條水利科技檔案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水利部的統一領導下,水利科技檔案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檔案業務機構分級進行管理,以確保其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各單位應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與保護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制度,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各單位的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歸檔
第六條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應全面、系統地反映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勘測與規劃設計、基礎數據觀測與分析、項目建設與運行維護、設備儀器制造等水利科技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具體內容見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條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須由文件材料產生、經辦部門或項目(課題)組,指定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后,按規定移交給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集中管理,任何部門與個人均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按時歸檔。
第八條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同步管理”規定,把項目文件材料管理納入項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范圍。在下達項目計劃或簽訂項目合同、協議時,應同時明確項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要求;在檢查項目進度時,應同時檢查項目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在進行項目鑒定(驗收)時,應先期或同步檢查、驗收項目文件材料的整理與歸檔情況;在科技人員考核與職稱評審涉及有關項目時,應有該項目已按要求完成歸檔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完整、準確、系統的水利科技檔案是進行項目鑒定(驗收)的必備條件。各單位科技、基建、檔案等業務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把好項目的鑒定(驗收)關。凡水利科技檔案檢查、驗收不合格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項目的鑒定(驗收),更不能申報科技獎勵。
科研項目在申請驗收(鑒定)前,其檔案應先通過本單位檔案部門的審查、驗收;重點科研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由項目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水利部要加強對各單位檔案驗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經檔案部門審查、驗收或檔案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已獲得獎勵或正在上報科研成果,科技部門將按規定推遲或撤消對該項目成果的獎勵。
第十條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限:反映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等基礎業務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應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產生的科技文件材料,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后3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或分單項計算歸檔時限);重要儀器設備的隨機文件材料,應在安裝調試或開箱驗收后1周內完成歸檔工作;項目鑒定或驗收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鑒定或驗收后1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或系統水利科技檔案分類方案,細化歸檔范圍,明確整編要求。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應為正本,重要或有專門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適當增加保管份數,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按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第十二條由若干單位協作或合作完成的項目,主持單位應負責項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協作或合作的單位,應負責其承擔項目產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并將階段或結論性文件材料,報主持單位歸檔。
第十三條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錄音、錄像、照片等聲像材料時,應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電子文件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GB/T17678.2-1999)執行。重要的電子文件歸檔時,應形成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十五條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時,應編制歸檔文件材料移交目錄(一式2份),由項目或課題的部門負責人審簽,交檔案部門查驗,交接雙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部門應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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