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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制圖/張妍
六問社會撫養費
審計署報告顯示,確存超生收費“貧富分化”、攤派計生指標、亂收費等問題;多收費責任人未受處罰
社會撫養費是否因計征標準不統一,引發社會不公?是否存在層層攤派任務指標,導致亂收費、以罰代管?甚至淪為創收“工具”?近年來,社會撫養費一直備受上述質疑。
9月18日,計征了11年的社會撫養費終于揭開“冰山一角”,國家審計署首次發布了9省市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結果,呈現出征收標準不一、違規下達任務指標、擅自挪用資金、截留款項發獎金等“亂象”。新京報記者 王姝
1 到底是不是罰款?
個別地區既收費又罰款
財政部、原國家計生委在當年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之前的“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2002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臺,社會撫養費收費行為有了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是不是罰款?原國家計生委官員多次稱“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
但審計報告表明,個別地區同時收取了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如云南老集寨鄉計生部門,就不開收據或使用普通收據,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
■ 觀點
曾致信31個省份、要求公開社會撫養費去向的浙江律師吳有水說,起征社會撫養費后,超生罰款、計生罰款隨之取消,“既收社會撫養費又收計生罰款的做法,是典型的亂收費”。
2 是否有收費標準?
存在地區差距和“貧富差距”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審計結果顯示,地區收費差異普遍存在。甚至同一省內的各縣之間,對同年同類超生行為,執行不同的標準。
除地區差距,審計出的還有“貧富差距”。
按相關規定,對高收入人群應核實其實際收入,提高征收標準。但湖北、河北、四川三省的15縣,對高收入人群采用的是按當地年均收入計算出的征收標準,或最低征收基數的固定倍數確定的標準。
而2011年,云南金平縣城鎮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其收入的8.88倍;而農村居民,則是其收入的9.1倍。
■ 觀點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陸杰華認為,地方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目前不能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但地方的自由裁量權必須細化”。
吳有水說,收費標準不統一,不僅不公,還引導了人員流動,“有的從這個縣,遷到另一個縣。有一對山東夫婦,將戶口遷到了新疆,生完孩子再遷回原籍”。
3 是否存在行政攤派?
征繳任務列入考核指標體系
媒體多次曝出因行政攤派社會撫養費指標,引發了“被超生”事件,乃至發生自殺悲劇。
2008年,并未超生的河南省淅川縣鐵僵溝村支書龔國華,為完成鄉里分攤到村里的撫養費任務,自掏腰包交了6000元。今年7月,河南西平縣居民王茹萍再次接到4萬元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單后,自殺身亡。此前,她已為超生的兒子交過1萬元社會撫養費。
審計結果顯示,行政攤派社會撫養費在各地普遍存在。
如甘肅皋蘭縣規定,征繳任務基數納入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指標考核體系,對完不成征繳任務的鄉鎮,缺額部分由縣財政部門從撥付鄉鎮的補助經費中扣除。
為完成征繳任務,有的還借款墊付,有的讓財政資金在賬戶上“空轉”,如四川岳池縣,將縣財政返還的社會撫養費,再次解繳入庫,“重復”記賬。
■ 觀點
吳有水有一張“預借”社會撫養費收據,某地為完成征收任務,向沒有超生的居民預借社會撫養費,“說超生時就不用交了。這種‘放水養魚’無異于鼓勵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