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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穩步推進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務一體化建設
(一)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制度整合和城鄉銜接,促進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一經辦管理。探索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職能和經辦資源,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二)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穩步提高各項社會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調劑和使用范圍,增強基金共濟能力。全面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新農保實現省級管理。全面實現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地(市)級統籌,逐步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積極推進省級統籌。
(三)切實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以農民工為重點,妥善解決人員流動過程中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實現制度的有效銜接。全面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實現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累計合并計算。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完善異地就醫管理服務,探索建立參保地委托就醫地進行管理的協作機制。統一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標準,實現相關信息指標體系和編碼體系全國統一,方便全國范圍信息交換,適應人員流動需要。
六、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人群實現基本覆蓋
將符合條件的各類人群納入制度體系,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將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繼續解決體制轉軌的歷史遺留問題,將各類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將未參保集體企業已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強化新農保、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激勵機制,引導符合條件的人員積極參保、長期參保。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實行先保后征,應保盡保,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研究明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工傷保險政策。研究制定殘疾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和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的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積極推進優撫對象、城鄉殘疾人和各類困難群體參加社會保險。
七、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增強保障能力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各項社會保障水平,縮小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差距。統籌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依托,普遍開展和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門診醫療費用統籌,逐步將門診常見病、多發病納入保障范圍。逐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和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均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各級財政對新農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補助標準。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健全失業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健全職業康復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標準。健全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八、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大力發展福利和慈善事業
(一)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完善以城鄉低保制度為核心,以農村五保供養、災害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殯葬救助為主要內容,以臨時救助制度為補充,與慈善事業相銜接、統籌城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全覆蓋。進一步強化社會救助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體系,提升災害緊急救援能力,提高災害救助水平。
(二)大力發展福利事業。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逐步提高國民福利水平。堅持家庭、社區和福利機構相結合,逐步健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加強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福利服務。貫徹落實《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多方參與、統籌規劃,加快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滿足多元化養老服務需求。積極開展老年護理服務,建立居家養老三級服務網絡;完善社區服務網絡,加強社區福利設施建設;加快養老機構建設,加強養老機構標準化建設。加快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殘疾人的生活和發展提供穩定的制度保障。以智力、精神、重度殘疾人為重點對象,建立健全殘疾人托養服務體系,加強精神衛生隊伍建設,推動福利企業健康發展,做好輔助器具的研發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以及假肢(矯形器)制作師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提高殘疾人福利水平,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
(三)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政府支持、社會舉辦、公眾參與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體系,形成全社會人人參與的慈善事業新格局。完善慈善捐贈方面的政策法規和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財政、彩票公益金等國家投入機制,規范慈善行業服務監管制度,提升慈善信息公共服務能力。發展經常性捐助站點和慈善超市,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體系。完善慈善超市運行機制。
九、加強社會保障管理與監督,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一)嚴格基金監管。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維護基金安全。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規范基金收支,明確政府投入責任。完善基金監管政策法規,積極穩妥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進一步規范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市場化運營。大力推行社會保險基金網絡監管軟件應用,逐步實現現場監督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指導社會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加強內控和風險防范,實行規范運作,提高基金管理能力和運作水平,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基金監管機制。
(二)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管理。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強化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引導控制醫療服務費用,促進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制度,建立實施分級管理標準,全面推進基本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加快實現醫療費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推進實行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按人頭付費等方式,深化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改革。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管理。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三)改進和加強社會保障管理服務。加快社會保障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步伐,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健全管理機制,完善專業標準,規范業務規程,整合經辦資源,提升管理手段。建立公民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實現登記管理模式從以單位為依托向以社區為依托、以個人為對象的轉變。逐步實現統一受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統一核定繳費基數和數額、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統一社會保險稽核、統一查處社會保險違規行為,加強社會保障業務檔案、數據、信息網絡管理,保證資料和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基礎服務設施建設,設立電腦查詢、電話查詢和個性化咨詢服務,積極探索網上申報、繳費、結算。探索合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進一步完善新農保金融服務,健全服務體系,規范服務方式,積極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代理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發放業務,創新支付結算方式,提供優質高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