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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障礙
生育保險應面向所有女性
記者:對落實“特別規定”你有何建議?
劉明輝:針對用人單位動用手段致懷孕婦女辭職的現象,建立推定解雇制度,在員工被迫辭職的情況下,裁決復職或者賠償。
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建議在司法解釋中增設:推定解雇是指由勞動者被迫或者被引誘辭職的行為推導出用人單位有辭退的故意,因而認定勞動者的辭職行為,屬于用人單位不公正辭退的一種方式。此種辭退方式的內涵是用人單位變相辭退勞動者。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讓勞動者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記者:女職工在維權過程中會遇到哪些困難或障礙?
劉明輝:我曾經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個外來女鄔某,在北京的一家單位上班,卻不得不委托其戶籍地上海的某勞務派遣公司,為她辦理了生育保險手續。鄔某在產后從上海的生育保險基金中領取了1.3萬余元。而絕大多數外來女自付生育費用。
可見,這類將生育保險與戶口掛鉤的地方規章將外來女排除在外,已經構成了對外來女的就業歧視。例如,很多單位暗箱操作只要男生,有些單位要了女生卻有附加條件:“3年內不得懷孕”、“5年內不準生育”。
26歲的李某拒簽這種“不平等條約”,但是她跑了許多單位卻處處碰壁。一位公司老總直言不諱地告訴她,你這種年齡是“不受歡迎的年齡”。你想想啊,女性到了這個年齡,結婚生育迫在眉睫,工作沒多久就要談戀愛、成家、生孩子、休產假,工資還得照發,用人單位何必找這個麻煩?反正年輕人多得是。
可以想見,把“工資照發”改成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態度就會有所轉變。
有人擔心生育保險不與戶口掛鉤會增加大城市醫療機構的負擔,這可以理解。但關鍵在于如何制定解決方案,不能因為法律變革吸引外來女留在城市生育導致醫院不堪重負,就剝奪外來女本應享受的生育保險權利和平等就業權利,而應當通過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增加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化解此項變革的負面影響。
更值得關注和期待的是,生育保險應該由現在的只面向職業女性發展成面向所有的女性,上升為福利性、普惠性的保險,這才是它的法律方向。
可見,生育保險不與戶口掛鉤,這僅僅是公平的底線。
記者:保障勞動婦女的各項權益還需要做哪些工作?
劉明輝:督促地方取消與社會保險法相抵觸的規定,讓所有女職工都能享受生育保險。
其次,推動政府采取“暫行特別措施”——政府為了加速消除就業歧視以實現實質性平等,而在一定時期內采取的特別保護弱勢就業群體的措施。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高度重視“暫行特別措施”。發達國家通常采取“嚴格配額制”、“優先選擇制”和財稅扶持弱勢性別群體就業等措施,鼓勵企業做平等雇傭的表率。
例如,韓國對被評選為優秀平等雇傭女性的企業頒發“男女平等雇傭機會認證標志”,允許其在三年內使用這一標志,并在政府采購時享受加分優惠及財政方面的各種優惠。
此外,建議地方政府對主要負責人就平等就業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政績評定的核心標準。對于其所轄區域出現影響惡劣的就業歧視事件,也實行“一票否決制”。同時,地方政府有權要求其所轄區域的單位定期提交雇傭情況報告,經審核后據此列出反就業歧視領域的優劣名單并予以公示。
最后,幫助地方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臺實施細則,建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中增加對“特別規定”的解釋。(記者廉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