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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紀”成借口?
據統計,2012年全國女職工人數已達1.02億人,占職工總數的42.7%。
《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狀況研究報告》的數據顯示:根據當前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及哺乳期內被單位強行調崗降薪的調查發現,被調查者所在單位女職工在“三期”內被單位強行調崗降薪的占20.9%。
該調查采用問卷形式,回收有效問卷2707份。從單位性質分析,存在強行調崗降薪最為嚴重的是合資和外資企業,占32.2%。其次是國有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分別占26.2%、23.4%、18.4%和10.4%。
亦有媒體調查顯示,38.2%的未孕女性擔心懷孕后被單位辭退;23.8%的女性擔心被調職;擔心被減薪的為16.3%。
記者了解到,目前的確存在不少女性在懷孕后,被調崗、降薪、增加工作量、以開除相要挾迫使在《自動辭職書》上簽字,甚至違法辭退等行為。其辭退理由多為“嚴重違紀”。
2009年6月25日,張敏被公司辭退。此時,距張敏的勞動合同到期尚有3個多月,而張敏已是這家IT公司的部門經理,月收入過萬元。
2009年,還在哺乳期的張敏與供職了7年的老東家對簿公堂。
張敏堅稱,自己突然被解雇,是因為2009年5月31日其告知公司人力資源部她已懷孕的消息所致。
“IT公司員工偏年輕化,工作量超額,人工成本對于我這樣的未育女經理來說,太高了。”張敏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該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則表示:“張敏強調其被解雇時業已懷孕的事實,卻忽視自己在職期間存在嚴重違規的行為。”
公司辭退張敏的官方理由是:“簽到時間與實際到崗不符,按嚴重違章處理。”
公司稱:2008年12月,經員工舉報并經公司調查核實,被告在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期間,在家里違規遠程簽到,弄虛作假;更為嚴重的是,被告在原告調查遠程簽到期間,利用工作便利,指使屬下員工刪除被告個人的VPN(虛擬專用網絡)遠程登錄數據,試圖掩蓋其在家遠程簽到的事實。
對此,張敏認為公司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存在。“我沒有違紀,最大的一個依據是,我當時在家遠程辦公是經過公司執行總經理的同意,何來弄虛作假一說?”
張敏的維權在經歷了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后,最終,以張敏與老東家和解而告終。2011年6月,公司賠償張敏20萬元。
在我國,關于孕期女職工被辭退問題,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勞動合同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沒有嚴重過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只要出現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用人單位就可以除名,并且不給補償金。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判定孕期女職工能否被辭退的關鍵在于,當事女職工是否有嚴重違紀行為。
藺波的維權之路與張敏相似——申請仲裁、法院一審、二審,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兩個案例,凸顯了懷孕女性維權之困境。一方面,不少被辭退的女性擔心一旦維權,再找工作時,可能會因“曾起訴過原東家”而被新公司拒絕。而一些女性因預見到懷孕后與公司可能產生的糾紛,索性主動辭職,“免動胎氣”。
藺波也曾擔心,因維權公司會做出對其不利的事情。“但事關我名譽的問題,也管不了那么多了。如果有下一次,我也一定會放棄,不為自己,為孩子。”本報記者廉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