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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5月7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公布,引起社會各界密切關注。特別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加強了對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規定了用人單位反對性騷擾的責任,強化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對于完善婦女勞動權益保障法律體系、促進職場中的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一個文明、法治的現代社會,女性勞動者特別是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的女性勞動者,不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鼓勵,而且應得到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修改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最終目標就是為了減少婦女的就業障礙,為婦女提供公平、平等的就業機會。然而,現實問題是,在相關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的前提下,該如何落實?《法制日報》視點版為此專門推出“透析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系列報道。
□透析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我打這個官司就是要讓孩子知道,你的媽媽是一個清白的人,并不是他們杜撰出來的財務不清白。”如今,生活已步入正軌的藺波已經不愿再回憶那段不愉快的經歷。
2011年12月1日,藺波終于等來了公司給她的一個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獲得了8000元補償。
“我用我親身的經歷,證明了懷孕被辭退的婦女打官司維權有多困難。我終于理解了有相同經歷的姐妹們為什么選擇忍耐和放棄。”藺波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4年多的維權經歷,讓藺波開始思考:女性勞動者在特殊時段的權益真的能夠得到切實的保障嗎?如果真出現問題,現有的法律如何保護勞動者?
2012年5月7日,一個被看作是全國女性勞動者福音的規定,由國務院正式發布——針對女性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開始實施。
孕期被辭維權難
2006年,藺波在一家大型公司的北京辦事處從事銷售工作。那年,藺波發現自己懷孕了。
“跟公司領導談了之后,結果我被降薪降職,而且勞動強度增加。在4月底的一次加班后我流產了,流產時胎兒已經5個多月。”藺波說,由于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公司在懷孕期間降職降薪違法,也不知道懷孕是不允許加班的,所以沒有保留證據?!爱敃r也不想告公司,因為對公司有感情”。
藺波發現自己再次懷孕,是2007年8月底。
“領導很不高興。9月初定了一個我不可能正常完成的月銷量任務,當月我完成了任務的60%。10月,領導開始對我的跑店(就是從一家門店辦事然后再去另一家門店辦事)數量不滿,定了一個正常人都跑不過來的任務數量。”
藺波說,公司是做知名品牌食用油的,平時的銷售任務是每月15噸到25噸,懷孕后提高到每月45噸;所跑的門店由每日3到4家升至5到8家。路程從大望路到上地。
“終于我在地鐵里暈倒了?!?007年11月初,藺波因勞累身體出現流產先兆。
然而,藺波在休假兩天后上班得知:“有人舉報我貪污公款,讓我協助調查。”
在協助調查當天,藺波接到一個門店負責人的電話,該負責人說,店里收到公司的一封公函傳真,稱藺波“營私舞弊,涉嫌財務侵占”。
藺波說:“我一聽就氣炸了,因為我領的費用都是不能背書轉讓的支票,而且都有發票,憑什么說我財務侵占啊?”
此后,藺波因為一直都有出血現象,開始休病假。在此過程中,“公司一直有人來給我送公函或他們所謂的證據,并跟單位所有平時跟我有一點關系的人單獨談話,讓她們勸我辭職?!?/p>
2007年12月22日,公司北京辦有關人員約見藺波的愛人。“說談我的事情,我愛人去后他們直接給他一個處理意見書和解除合同通知,就這樣我被辭了”。
此時的藺波處于孕期第26周。公司以嚴重違反“員工獎懲條例”為由,發出了《關于“北京直銷業務員藺某工作中營私舞弊行為”的處理意見》,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2008年1月4日,藺波向北京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書。
結果是,“我贏了!我滿懷對社會的感激回到老家生孩子”。藺波說。
就在藺波維權的同年,2007年6月,北京律師金曉蓮開始與北京婦聯權益部合作,就北京市婦女通過維權信箱或維權電話發來的涉及勞動法的問題進行解答。
金曉蓮統計,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參與的90個咨詢中有54個問題涉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期間權益受損。
而在這54個問題中,涉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占41%,有30%的問題是涉及女職工在“三期”期間被減少工資報酬的,有15%的問題是涉及女職工的生育保險特別是外埠女職工生育保險,其余14%的問題是涉及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期間勞動強度、加班等問題。
金曉蓮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從這些咨詢的問題可以看到,生育保障是困擾職場女性的一大問題。
金曉蓮認為,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完善,缺乏推定解雇制度和鼓勵用人單位雇傭女工的措施。
“用人單位基于趨利本性以及對生育的社會價值的認識不足,不愿承擔社會責任?!苯饡陨徴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