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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于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對于保障校車通行安全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
1.關于校車通行優先權。多數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關于校車通行優先權的規定,認為這是條例的“亮點”,對于保障未成年學生集體乘車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孩子、禮讓校車的文明風尚。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執行保障措施。有些意見則提出,這些規定是效仿國外的,不符合我國國情。農村沒有公交車道,也很少有交警執勤,這些優先權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則會加劇交通擁堵。校車有了特權,還可能導致駕駛人的責任心降低,反而會不安全。路上校車遇到救護車、消防車,究竟誰讓誰,也成了問題。有的意見建議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如對校車停車時后方車輛停車等待的問題,可分別規定:校車停車的道路同向有多條車道的,緊鄰校車停車車道的后方車輛應停車等待,其他車道的車輛不必等待;或者規定,校車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謹慎駕駛,低速通過。
2.關于校車限速。有些意見贊成限定校車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并建議在設計、生產環節采取技術手段限制校車的最高時速。有的意見建議進一步降低校車最高時速,如限定為50公里或者40公里。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和其他車輛一樣,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就可以了。將校車最高時速限制為60公里太死板,可操作性不強,也不完全符合實際,比如校車在高速公路上限速60公里反而不安全,還影響通行效率。有的建議規定校車在高速公路上的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
九、關于保障校車乘車安全
主要有三方面的意見。
1.關于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有些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關于學校應指派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的規定,認為學校指派的人員熟悉學生情況,和學生溝通交流比較方便,可以有針對性地做好隨車照管工作,也便于學校對這些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教育和培訓,對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有利。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都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認為學校編制緊張,教師的工作壓力本來就很大,在學生上學前和放學后還要兼做隨車照管人員,難以承受,會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在學校有多路校車的情況下更是這樣。建議明確規定,學校自備的校車,可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向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租用的校車,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或者由學校與校車提供單位協商約定由誰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2.關于禁止校車超載。有些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關于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的規定,認為當前校車嚴重超載的現象普遍,給校車安全帶來嚴重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學生重大傷亡,必須嚴格禁止校車超載,并加大對超載行為的處罰力度。有些意見則認為上述規定不太現實,也不完全合理。目前在用的許多校車都是按照成人標準核定載客人數的,不符合學生特別是小學生和幼兒身高、體重的實際情況。一個座位上完全可以坐兩到三名幼兒和小學生,一人一個座位反而不安全。從實際情況看,超載并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城市的公交車每天都在超載。如完全禁止校車超載,校車只好提高車速,增加運行次數,這樣安全風險更大。建議規定一個允許超載的合理范圍,或者根據小學生、幼兒的實際情況合理核定校車載客人數。
十、關于法律責任
有些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還應進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吊銷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的客運經營許可,對校車駕駛人終身禁駕,撤銷校長職務,解聘教師和隨車照管人員,開除相關人員公職等,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有些意見則不贊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責任,認為實際中的主要問題不是處罰不夠重,而是監管不到位。如能確保監管執法到位,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決監管執法問題,規定多重的法律責任也沒用。也有些意見認為,目前危及校車安全的主要問題,如超速、超載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條例沒有必要另作規定,也不應作出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
十一、關于實施過渡期
征求意見稿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級政府的規定使用非專用校車。對于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普遍表示贊同。但對過渡期的具體期限,有不同意見。有些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的規定符合實際,表示贊成。有些意見則認為,3年過渡期太長。只要政府下決心整治,并加大對專用校車生產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內達到要求的。建議將過渡期縮短為1-2年。有的建議2012年9月1日前專用校車要全部配齊。也有不少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內更換專用校車有困難;而且設置過渡期不能只考慮車的問題,還應考慮路的問題。一些貧困山區現有公路技術條件無法通行專用校車。要解決路的問題,3年時間顯然不夠。建議將過渡期延長到5年或更長。
此外,各方面還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建議,主要有:專用校車的車型應當多樣化,不要都是大型車,以適應不同地方特別是山區的道路狀況;應公示校車生產企業名單及其生產的車型,便于學校和幼兒園選購;要求隨車照管人員與學生的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的規定不現實;應禁止駕駛員在校車上抽煙和接打手機等;應增加規范校車收費的內容等。
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對公眾的意見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對征求意見稿作進一步修改。